5.4 其他工程


5.4.1 地铁工程地下出入口通道、地上控制中心建筑、地上主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地铁的地上车站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4.2 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性能应与其车流量、隧道封闭段长度、通行车辆类型和隧道的修复难度等情况相适应。
5.4.3 城市交通隧道的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城市交通隧道的地面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
5.4.1 地铁的地下出入口通道是出入地铁车站的安全疏散通道,属于地下车站建筑的一部分。地铁控制中心是负责一条或若干条轨道交通线路平时运营和应对灾害的调度指挥中枢,主变电所对保证线路正常运营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应严格要求。地铁地上车站的耐火等级可以按照相应规模和高度的民用建筑确定,但作为人员聚集的公共建筑,不应低于三级或为耐火性能相当的木结构建筑。
5.4.2 交通隧道的空间狭长且相对封闭,火灾的烟热排出困难,外部消防救援受限。不同类型的交通隧道,通行的车辆类型、车流量有较大差别,且不同封闭段长度、不同位置和施工方式的隧道、交通方式等对隧道结构耐火性能的要求也不同。不同类别隧道结构体的耐火性能需要综合上述因素和内外部消防措施与救援力量、隧道的重要性、修复难度等情况确定,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5.4.3 服务于城市交通隧道的设备用房,主要包括隧道的通风与排烟机房、水泵房、变电站、消防设备房等;其他地面附属用房,主要包括收费站、道口检查亭和运营管理中心等。这些用房中的重要用房以及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在火灾情况下担负着消防救援的重要作用,需确保这些用房的防火安全。其他交通隧道相关用房和设施的耐火等级要求,可以比照本条规定确定。设置在隧道内的设备房、避难间等,应按照本规范有关地下、半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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